2017年2月至4月,被告人陈某在XX镇多次实施盗窃行为,盗窃他人电瓶车电瓶。被告人陈某将上述被盗电瓶车电瓶销赃后,共得赃款三四百元。本律师作为被告陈某的辩护律师,在案件侦查、审查... 查看详情 >>
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期间,被告人饶某、高某1、高某2、张某、徐某1在XXXX镇老街南路的张某家、XX村委会XX村王某1家、X村费某家开设赌场,以“四子宝”形式赌博,... 查看详情 >>
彭某等人与程某1等人在XX街道东西两头聚集斗殴,办案被告人陶某因受彭某邀集,手持自制长矛、砍刀、棒球棍、钢管等械具紧随其后,并用车辆大灯为斗殴人员照明、接应。彭某方参与斗殴人员手持... 查看详情 >>
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,被告人孙某租赁位于X县XX镇XX路XX宾馆东边隔壁门面房开设游戏室,陆续投放十台赌博机(十二个机位)供他人进行赌博。其中九台(十一个机位)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祝XX、陈X、王XX与吴某(另案处理)等人分别自2016年6月初至2017年3月9日不同时间段,在陈XX(已判决)的“机器人工作室”工作,为“东XXX群”、“XX群”、“东盟... 查看详情 >>